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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帝请进 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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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以肯定地是你这属于自然人之间借贷中的保证担保,那么首先你就要看你这种保证担保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也就是说在这张条子上如果写明“只有在你朋友不能履行债务的时候,才由你履行保证责任”的内容,就属于一般保证,否则,就属于连带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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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般保证的话,你享有一项叫做“先诉抗辩权”的权利,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说白了,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如果对方没有先起诉你朋友的话,是不能要求你履行保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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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连带保证的话,你可以在履行完保证责任之后向你朋友追偿。
由于你说的情况也比较概括,不够具体,所以也没办法说的太细,建议你自己先看看《担保法》,尤其是其中的相关法条(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以及担保法解释的第二部分的内容),如果你觉得你朋友和那个债主有可能是故意串通让你签的这个东西,你可以重点研究一下第三十条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暂时能想到的就这么多,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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