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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点评] 员工拒绝加班赔偿老板应属口误或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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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加班赔偿老板应属口误或乌龙

今年五一注定不平凡,在疫情大形势下企业复工复产迫在眉睫,本是庆祝劳动者劳动光荣的时刻却出现这一官宣“典型”,实在让人糟心。网络微博沸沸扬扬(四天时间迅速降温细思极恐),却缺少对事件本身的分析,吵来吵去也没啥意思,不如简单分析一下这个乌龙的来龙去脉。
    先上干货:
    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牧羊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庄少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球,北京市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常学红,女,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纪美,女,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学红、石纪美劳动争议一案, 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1003民初 8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 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群发公司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1003 民初8759 号民事判决, 改判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2万元。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 审法院认为“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属于企业经营风险,应由原告承担相应责任”属于认定错误。根据一审 庭审情况以及证人出庭作证时的陈述,上诉人的产品只剩部分没有检测完成,如果被上诉人能够配合上诉 人完成本职工作,案涉产品必然能够按期出货,不会出现延期交货的情形,更不可能被客户优萌公司扣取 12万元的违约金。因此上诉人的损失12万元是由于被上诉人的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与上诉人的经 营风险无关。二、被上诉人在明知交货期临近,不完成检验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仍在未经任何人 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岗,主观损害公司利益的意图十分明显且恶劣,过错程度重大,因此可以对其处以惩 罚性违约责任,而不应减轻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三、一审法院酌定被上诉人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明显过低,应予改判。被上诉人主观上过错明显且重大,应当承担与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 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多年,上诉人给其薪酬待遇远高于普通工人,其承担的责任也应高于普通工人的 标准。最后,上诉人损失巨大,15%的赔偿责任完全不能弥补上诉人损失,也不足以给予同类违法行为以 警示。 常学红、石纪美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属于企业经营风险”事实认定正确。 假设上诉人确有损失,也是因上诉人自身过错,生产计划安排不当造成的,应当由上诉人自行承担损失。 1.2016年5月14日是星期六,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生产任务、生产需求合理安排员工工作计划。2.仲裁 裁决书确认双方如有加班会填写书面加班申请表。3.2016年5月14日是星期六,下午被上诉人是正常休 息上诉人至今未能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拒绝加班的证据。二、被上诉人自身无过错,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7)苏 10民终1256、125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群发公司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下要求常学红、石纪美 加班,不属于合理调遣,无违法责任承担的前提。三、一审法院未对深圳优萌公司依职权取证,12万元违 约金的构成以及合同往来金额流水等等。
    群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常学红、石纪美连带赔偿群发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常学红、石纪美系群发公司单位检验科工作人员。2014 年5月20日,群发公司 与石纪美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 日止。2015 年6月1日,群发公司与常学红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 2015 年6月1日起至2016 年5月31日止。两份劳动合同均约定,群发公司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劳动者加班加 点的,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同意,依法安排劳动者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上述劳动合同同时约 定,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常学红、石纪美提供的出勤记录表,常学红、石纪美在双方发 生争议前均存在调休情况。2016年4月15日、2016年4月26日,群发公司与案外人深圳市优萌实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萌公司)分别签订两份《购货合同》,约定群发公司应在2016 年5月15日将所购货 物运交指定码头。在2016年5月14日上午已完成大部分产品检验的情况下,因常学红、石纪美拒绝下午 继续进行检验工作最终导致交货迟延。优萌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群发公司索赔,后经协商优萌公司同意最 终扣除货款12万元作为违约金。 2017年8月28日,群发公司向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7 年8 月29日以材料不齐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双方争议的 焦点是常学红、石纪美是否应对群发公司因交货延迟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对此,该院认为,常学红、石 纪美对上述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理由如下:首先,结合群发公司与常学红、石纪美劳 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加点规定,以及出勤记录表中调休的记录,可以确定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已经同意群 发公司可以根据生产任务安排加班加点(当然常学红、石纪美有权要求调休或者由群发公司支付加班加点 工资)。其次,在加班之后进行调休已经通过双方的实际行为确认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即使 群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安排已经与工会协商一致,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 实,群发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常学红、石纪美会同意群发公司的加班要求,而常学红、石纪 美在明知生产任务紧迫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拒绝加班,其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即使不是故意所为,至少也存 在重大过失。再次,本案群发公司因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总体上说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 身承担相应责任,但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作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必须的检验工作人员,在群发公司生产 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常学红、石纪美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常学红、石纪美依然拒绝加 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 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最后,结合常学红、石纪美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 的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由常学红、石纪美对群发公司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8000元。 综上所述,群发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常学红、石纪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群发换 热器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赔偿款18000元;二、驳回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 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常学红、石纪美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无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 赔偿经济损失,但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赔偿损失的约定、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 用人单位实际产生损失、损失与劳动者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群发公司诉请常学红、石纪美赔 偿迟延交货损失12万元所依据的事实是常学红、石纪美拒绝加班,未配合完成涉案产品的检测工作,过错程度重大,但群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与指挥的职能,其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对等 性,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案涉产品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行承 担。群发公司主张损失与其经营风险无关,常学红、石纪美需承担惩罚性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 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常学红、石纪美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 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酌定常学红、石纪美承担15%的赔偿责任,鉴于常学红、石纪美在一审判决后并未对此提出上诉,故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群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群发公司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建瑢
    审判员: 韩 冰  
    审判员: 叶 露                                                                                                            二O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昱玥




   这份判决书应该就是地方电视台宣传的典型案例,从文书中可以看出,这个判决从头到尾都没有劳动法出现,争议焦点在于员工是否违反合同并造成经营损失。并且上述一审二审实为“三审”“四审”,

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在一审不服劳动仲裁赔偿每人赔偿4w 的分手费(公司不续签需要给n 1,具体百度),结果被怼了回去。一审二审的判决书显示企业工会的确不是吃干饭的,在硬刚企业中给予了员工很大帮助。重点是在“三审”,“四审”上,明显企业将重心从劳动法转到合同法(的确刚不过,毕竟劳动法屁股光明正大歪向劳动者),而这次法院的判决很有意思,一审中用了“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这种说法,明显是想和稀泥。知乎的某些高分回答也表明在特殊情况下一审地方法院会将结果判的相对离谱,把案子推向二审。但这样有一个大前提,就是被上诉人不服,但从结果来看这两个员工就认了这18000,反而是扬州群发不服开了二审。由于二审只能对存在争议的部分判决,所以法院屁股再怎么歪向劳动者也最多把群发公司请求驳回并终审判决。


    从上帝视角来看这的确算是相对圆满的结局,员工工资1k ,加班费2k ,补偿了4w ,劳动者权益受到了保护。后续的判决更多是体现了和稀泥、一团和气,劳动者不想耗费精力在老东家上,群发公司也在二审被怼了回去。整件事错就错在上新闻的那个憨憨没仔细看了卷宗就乐呵呵的去接受采访了,同时灵活运用考试时的紧急立法权,瞎扯出紧急任务不得拒绝加班等说辞自圆其说,却不想想当今公知早不是二十年前那般容易糊弄。君不见彭宇案,王浩法官在某社区司法所退二线,一句“不是你撞为什么要扶”让中国社会道德后退20年。要小心祸从口出。当然,就我认为将此案比作劳资矛盾的“彭宇案”有些过了,话题热度快速冷却是一方面,本身这事没有什么深度,顶多算是个人过失采访事故,当下疫情工作难找更是降低了劳工的谈判筹码;另一方面见老人倒地可以绕行,要你加班你敢说不就不怕老板抓你小辫子给你小鞋穿?说白了企业和劳工都没太把劳动法当回事,所谓公平公正也只不过是双方相互妥协的结果,没必要上升到姓资性社的高度,强行拔高和煽动情绪的结果就是微博删评这种冷处理。
    ps1:感谢那些加班加点的做医用防护用品的老哥,你们的紧急任务加班劳动法规定的确是不能拒绝的,在完成后可索要三倍工资,和调休轮休不冲突。
    ps2:新人第一次发帖,不会排版,不忍直视还请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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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应该这么判,你公司生产靠强制加班本来就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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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个人签订合同有两种,一种是固定工作时间的,朝九晚五或朝八晚六,如果你不愿加班公司没话说,另一种是综合工作时间的,上班时间也是按前者约定,多的给加班费,但要求随叫随到,加班结束调休。最后一种是完全不固定工作时间,你想来就来不想来就不来,只要任务保证完成就行。本案行为应该是公司要求加班,可以给予调休,但是又不给加班费导致的,所以和稀泥就是折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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